一、办理事项: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
二、办理单位: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
三、办理依据:
1、依据名称: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
发布机关:工业和信息化部
发布时间: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。根据2014年7月2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。
2、依据名称: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(2015)》
发布机关:工业和信息化部
发布时间:2015年5月19日
3、依据名称:《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》
发布机关:辽宁省人民政府
发布时间:2010年1月17日
四、基本流程:
1、企业提出申请,经县(市)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,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县(市)区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(1)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且申请材料填写正确、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出具《受理告知书》。
(2)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但申请材料填写不正确、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、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,出具《补正告知书》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(3)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真实的,出具《不予受理决定书》,退回申请材料,说明理由。
2、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,在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》“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”栏中填写审查意见,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。
3、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。
五、申报材料:
1、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》;
2、企业办理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》换证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;
3、地(市)、县两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书面意见;
六、办理时限: 15个工作日
七、收费依据及标准:不收费
八、办公电话:2290049
九、监督电话:5591111
十、办公地址: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18号
十一、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( 上午8:30-11:30 下午13:30-17:30)
十二、注意事项及常见错误事例:
十三、表格下载: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下发